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5年秋季学期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及《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2025-2026年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我校2025-2026学年秋季学期通过贫困认定的全日制专科学生(附件4)。
二、评审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同时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自立自强、严于律己;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2025-2026学年秋季经省厅统一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附件4)
(七)无违纪、无旷课、无恶意欠费的优良学生。
二级学院应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依次评审符合条件的学生,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不占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发放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在校退役士兵学生根据自身家庭经济情况可以参加学校的困难认定,如经认定后对应的困难等级资助标准高于3700元/年(1850元/学期),由学校从提取的学生奖助基金中补足发放。
三、评审名额及资助标准:
参考标准为:特别困难等级每生每学期2050元,困难等级每生每学期1350元,一般困难等级每生每学期1250元。
最终资助金额以评审结果人数为准进行资助标准调整,按5000-2500元分2-3档资助,人均资助标准约为3700元/年。各个学院具体名额,见附件3。
四、审批程序及要求:
(一)学生书面申请。各二级学院将有关事宜传达到每位学生,学生根据评审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填写《2025-2026学年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5),并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填写附件1,《2025-2026学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2)》。
(二)二级学院初步审查资格条件。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的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三)二级学院评审公示。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根据本院细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后推荐名单在本学院公示3天。
(四)学校审核公示。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评审工作安排,将本学院公示无异议的推荐名单汇总审核后上报学生处。学生处汇总复审,将推荐名单汇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审定,并在校内进行5天的公示。
(五)上报推荐名单。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全校国家助学金的推荐名单上报省教育厅评审。
对评审过程有异议的学生,可在二级学院公示期间向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投诉或举报,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二级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六)资助发放。广东省助学中心审批后,资助资金按月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按10个月分别发放。
五、上交材料及要求:
(一)国家助学金评审报告。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评审办法、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结果(电子版、纸质版加盖章),具体要求参照奖助管理中心模板,附件6;
(二)2025-2026学年国家助学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电子版;
(三)2025-2026学年秋季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2),电子版和纸质版盖章。
(四)2025-2026学年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5),可以打印(纸质版盖章)。
各二级学院请于11月4日周二上午10:00前将推荐名单电子版及相关材料上交至学生处学生服务中心。各二级学院上交名单前,请务必完成名单审核并院内公示3天,公示期有异议的学生,如确认情况属实将取消资格。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二级学院要成立专门评审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评选工作有序开展。学校评审委员会要严格履行职责,杜绝违规操作。
(二)严格评选标准
各二级学院根据国家、省、我校的有关文件要求,严格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把握评审标准,切实掌握学生在校表现,家庭经济、日常消费等情况,切实评选出符合条件的学生。过程中,注意保护学生隐私,不得采取公开演讲等方式。坚持“宁缺毋滥”原则,不得降低条件、照顾关系。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已发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二)规范、按时上报材料
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按时报送有关材料。申报的各项材料及表格务必按照填写要求填写,如格式有变动再另行通知。申请材料但凡有签名处,一律用黑色签字笔手写;申请表不得有涂改、漏填。
(三)强化受奖助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应强化对受奖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的监督工作,引导学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同时,二级学院应组织受奖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培养受奖助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其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以积极的态度回报学校和社会。
(五)做好材料归档
各二级学院要将评选过程中的材料(申请审批表、成绩单、获奖证书、公示材料等)整理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以备上级部门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