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0〕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做好我校义务兵役、退役士兵资助工作。
第二条 本细节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籍的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应(往)届毕业生、退役复学生;退役一年以上或一年以内,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学校的在校生;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
第三条 以前学历阶段享受过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政策的学生不能再次享受。
第四条 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广东省退役士兵就读高职院校资助资金由省财政安排。
第二章 补偿、代偿和资助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五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在校生、毕业生及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减免。补助标准为本专科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12000元的,可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六条 退役一年以上或一年以内、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本科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院)并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学费减免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九条 国家对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学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退役复学的在校生和退役一年以上或一年以内、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并报到的入学新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实行一次性学费减免。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资助(包括在校生、应往届毕业生):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
(二)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前往校财务处盖章;
(三)学生将盖好校财务办公室盖章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到学生处学生服务中心,相关负责老师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对批准入伍学生的《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征兵办盖章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返还学校学生处学生服务中心相关负责老师。
第十三条 退役复学生及退役入学生学费减免:
(一)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一式两份);
(二)将《申请表Ⅱ》交至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仅退役入学学生填写)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三)将盖章后的《申请表Ⅱ》及退役证书复印件、复学证明复印件(复学生)等材料交至学校财务处盖章;
(四)学生将盖好校财务办公室盖章的《申请表Ⅱ》原件退役证书复印件、复学证明复印件(复学生)等材料交到学生处学生服务中心,相关负责老师对《申请表Ⅱ》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Ⅱ》加盖公章,返还一份申请表给学生。
第四章 补偿、代偿和资助的实施
第十四条 每年11月前,学校将本年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送省教育厅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因学生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我校的,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处、人民武装部协同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第十六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在校生。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在校生的,由学生处、人民武装部协同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认定。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学生的入伍资格、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学校安排专人负责,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节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节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