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读学生解决学费压力,顺利完成大学学业,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规范的为在校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标准
第二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最低限额为1000元。贷款金额用于缴纳当年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不得对以前年度未交学费等款项进行追贷。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方式。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和住宿费贷款。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章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持有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专科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共同借款人(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三)经有权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八条 借款学生需在每年的7、8月份向户籍所在县级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时,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需一起前往双方户籍所在县级资助中心办理。
首次申请办理流程及申贷材料:
1.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系统,完成注册并填写个人及共同借款人基本信息,提出贷款申请,打印《申请表》并签字;
2.系统提示通过高中预申请的,打印《申请表》并签字后,按系统提示上传申贷材料;
3.未进行高中预申请的,但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同学,可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咨询办理预申请或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作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依据申办贷款;
4.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携带以下申贷材料,一起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手续:
(1)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
(3)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双方户口簿原件;
(4)《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未通过预申请同学还要携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
5.持《受理证明》前往学校报到,按照学校通知时间将《受理证明》 统一上交;待校服务中心老师于当年10月10日前录入系统。
(二)现场续贷办理流程及申贷材料:
1.在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续贷手续前,请先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及共同借款人相关信息,再提出续贷申请。按系统提示填写续贷声明,打印《申请表》并签字;
2.续贷材料(续贷更换共同借款人的,办理续贷手续时,学生和新的共同借款人需要一起前往县中心):
(1)办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2)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3.持《受理证明》前往学校报到,按照学校通知时间将《受理证明》 统一上交;待校服务中心老师于当年10月10日前录入系统。
(三)远程续贷办理流程
通过电脑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信息——提交续贷申请——学生核实个人信息——选择办理模式(选择“线上签订合同”)——合同信息确认——身份认证——确认提交——接收回执验证码。
第四章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计息、贴息、贷款年限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Y-30个基点(即LPR5Y-0.3%)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LPR5Y调整一次。
第十条 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学生在正常学制内完成学业的在校贷款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
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在5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毕业第六年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特殊情况除外)。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及时向县级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证明,审核通过后,可继续享受贴息和5年还本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延长。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最长贷款期限: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
第十二条 学校要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高校部门预算。
在每年10月30日前,学生处学生服务中心将省教育厅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通知转发财务处,财务处将应由省教育厅汇集的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省教育厅。
第五章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的终止、变更
第十三条 如借款人有发生转专业、休学、退学、入伍等学籍异动情况,应及时与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联系,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六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处学生服务中心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学生身份信息、贷款信息、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和二级学院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二级学院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生处学生服务中心。
第七章 贷款的回收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约每年7月前),学生处学生服务中心和二级学院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毕业确认表。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八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借款学生可在每年1月-10月的10日前,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并于当月15日前将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存入指定账户,贷款银行通过代理机构于当月20日从该账户中收取。提前偿还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对违约学生,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违约处理。
第八章 宣传与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指引,举办相关知识讲座,建立相关宣传网站,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特别是针对毕业班的借款学生,各二级学院要教育他们毕业后及时还款,告知他们如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违约行为,将被录入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后果严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