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 日期:2021-07-01
  • 信息来源:家庭贫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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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国家、学校奖助学金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使贫困认定程序更加精准化、具体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根据我校学籍管理规定,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维持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按省教育厅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方有资格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康正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等资助。

 

第二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是否属于乡村振兴局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脱贫家庭成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五)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六)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七)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情况;

(八)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八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原建档立卡脱贫家庭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九条  认定工作主要评审依据

(一)家庭基本情况、经济困难程度(应提供具有公信力的相关证明);

(二)申请人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及其他各项支出实际情况;

(三)有无购买、使用高档手机、高档电脑等非必需消费品;

(四)是否生活节俭,有无铺张浪费,能否将获得的奖、助学金用于必要的学习和生活开支;

(五)有无经常到校外餐馆请客吃饭,节假日是否经常外出旅游;

(六)是否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

(七)是否衣着朴实,有无互相攀比、摆阔气,有无佩戴贵重首饰、购买使用高档娱乐电器、高档化妆品、名牌服装等高消费行为;

(八)是否勤俭节约、珍惜粮食、不浪费水电,能否保持宿舍及校园良好生活环境等。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资格:

(一)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电子产品等,且消费较高的;

(二)购买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首饰等奢侈品的;

(三)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四)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认定材料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填写《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加证明材料如下:

(一)父母有工作单位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父母年总收入(包括工资与奖金等)的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二)属于原建档立卡脱贫家庭成员,须出具扶贫帮扶手册复印件;

(三)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须出具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民政部门公章;

(四)属于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须出具救助证、低收入证的复印件;

(五)属于特困职工子女,须出具特困职工证的复印件;

(六)属于特困供养人员,须出具五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

(七)烈士子女、孤儿、单亲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八)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须提供残疾证复印件或县(市)以上民政部门、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

(九)父母下岗、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须出具父母《下岗证》复印件。父母下岗再就业者,需说明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

(十)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须由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出具核实证明;

(十一)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十二)其他致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具体相关证明材料请参考《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

 

第四章  认定审核小组与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小组

(一)在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全面指导下,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任组长,学务部正副部长、奖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为成员,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审核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以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为副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审核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三)各班级成立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占班级总人数的5%,成员名单在班级公布。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分为三个阶段:二级学院内初审认定、学校奖助管理中心复审认定、省教育厅终审认定。

认定程序为:

(一)宣传准备。校、院两级分别在校、院两个层次上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知识的宣传,组织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认定申请。由学校奖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开展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向各专业(班级)评议小组提交《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致家庭贫困的证明材料;

(三)各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其相关致家庭贫困的证明材料,认真进行审核,同时将学生的数据录入《家庭经济信息采集表》。辅导员在评议过程中要起主导作用,各二级学院专门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老师要具体领导各小组认真工作,审核结果报各院认定审核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四)各二级学院审核。各学院认定审核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公示及异议处理。各二级学院认定审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审核工作小组提出质疑。二级学院认定审核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学院认定审核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务部提请复议。学务部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审批。学务部负责汇总各院审核通过的结果并进行终审,确认无误后,将学校《家庭经济信息采集表》导入全国高校资助系统;

(七)全省统一认定。省教育厅根据全省高校上传的各项数据,依据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指标,对全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进行评定,并划分三个等级;

(八)建立档案。学务部和各学院要分别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生以自愿为原则,提供相关证明及申请,进行再次评估。

第十五条  加强对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管理,建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工作,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要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取消受助资格。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可恢复受助资格。恢复受助资格需本人向学院认定审核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于次月起在原认定的受助期间内恢复受助资格。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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