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 日期:2021-07-01
  • 信息来源:奖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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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特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第二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学务部、校务部财务办公室、教务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组成。学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部署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初审名单进行审查和审定。

  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担任组长,奖助服务站站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二级学院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本学院初审名单进行初步审查。院系根据学校的评审办法制定具体的评选细则和院系成立的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学务部备案。

 国家奖助学金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档资助,每生每年2000-4000元,分为2-3档,原则上不低于人均3300元/年,具体标准根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人数确定。

  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评审学年度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前30%;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八)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九)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在校生。

其中,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五)和(九),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四)和(六)、(七)、(九),申请国家助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四)和(七)、(八)、(九)。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

)成绩要求:评审年度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均位于前3%(含3%)的学生。应推荐各二级学院中综合素质表现最为优秀的学生参评。

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没有进入前3%,但达到前5%(含5%)的学生,须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申请时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为: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获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等比赛中获得一次省级一等奖以上奖项或两次省级以上团体奖(不限等级)。

(三)在校期间未受过学校任何处分,无旷课,无不及格科目。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二年级及以上年级。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在评审时要求上一学年度的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专业或班级前30%。应推荐在二级学院中综合素质表现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评。

(三)无违纪、无旷课、无补考的优良学生。

(四)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等比赛中成绩突出者优先考虑。

      奖励和资助名额结合省教育厅分配额度,学院专业、学生人数、学生经济困难情况等因素确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应助尽助。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

第十条  秋季学期入学后,学生根据申请条件于9月20日前登陆省教育厅指定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网站(或小程序)提出申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确认相关信息,上传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按程序办理相关奖助学金手续。学生提出申请必须实事求是根据自身条件填写信息,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可信、准确。

十二  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

十三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务部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十四  评审程序:

(一)二级学院初步审查。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初步审查,并将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学校审核公示。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评审工作安排,将二级学院公示无异议的推荐名单报送学务部,学务部汇总审核后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上报推荐名单。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务部将全校国家奖助学金”的推荐名单上报省教育厅评审或备案。

十五  对评审过程有异议的学生,可在二级学院公示期间向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投诉或举报,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二级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  经学校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认定的国家助学金名单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备案。

十七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本校将及时告知原因。

 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十八  学务部会同校务部财务办公室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2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颁发广东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国家助学金按月(一年分10个月)发给受助学生。

十九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做好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国家奖助学金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全校师生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学务部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应用的通知》(粤教助函〔2019〕5号)等文件要求限时录入、审核、提交国家奖助学金数据。同时加强管理,确保数据精准、学生信息安全,坚决防止学生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流程执行、进展和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学校学务部公布和设立专项举报、投诉电话(020-36783186),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明确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增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舆论引导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明确事件处理和督办落实工作,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热点舆情上报、发声、跟踪。

 第七章  受奖助学生管理

二十三  学务部和各二级学院要及时宣传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榜样的引领示范和励志教育作用,教育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勤俭节约、自强不息、立志成才。

二十四  各学院要做好对受奖助学生的日常管理,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应掌握受奖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二十五  为培养受奖助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其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学校组织受奖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学校和社会。

   

第二十  办法有关学生资助工作,国家、省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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