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俭学
一、政策简介
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最低小时工资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
二、规章制度
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勤工俭学工作
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俭学工作,促进勤工俭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自信的精神,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俭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勤工俭学管理暂行办法》(教思[2002]65号)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勤工俭学工作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相应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状况的社会实践活动。是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举措。勤工俭学有利于帮助大学生进一步了解国情,增强社会责任感,培养正确的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提高综合素质,也是国家和学校关心和服务贫困家庭学生,帮助学生树立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的有效途径,是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一环。
第三条 勤工俭学工作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人部门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俭学工作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章 勤工俭学资金来源及其管理使用
第五条 勤工俭学资金来源:学校按照上级规定提取的勤工俭学专项资金。
第六条 勤工俭学资金管理:勤工俭学资金由学校校务部财务办公室实行专户管理、集中使用,资金的使用实行主管副校长审批制度,并接受本级和上级财务审计、纪检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勤工俭学资金的使用:勤工俭学资金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俭学活动的报酬开支;
(二) 勤工俭学活动场地建设、购买设备、工具及宣传开支;
(三) 勤工俭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总结、表彰奖励和相关业务工作。
第三章 勤工俭学管理及职责
第八条 奖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俭学工作的统一组织和管理,教务部、校务部财务办公室要发挥职能优势,在学生勤工俭学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俭学工作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奖助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困难学生档案,并积极主动、吸收和引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俭学,以使他们通过劳动取得相应的报酬,解决生活经费。
第十条 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所引起的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用人部门、奖助管理中心协助当事人进行处理。对于学生私自在校外参加勤工俭学的行为,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勤工俭学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俭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俭学工作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将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勤工俭学岗位要求、设置与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申请上岗的学生必须是品质好、敬业精神强、学有余力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为体现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奖助管理中心将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用工单位招聘的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等详细信息,便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报名。
第十四条 学生勤工俭学岗位的类型包括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俭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校内勤工俭学岗位主要有办公室助理、活动助理、学生宿舍、教学楼等场所的卫生或值班岗位。
第十六条 校内各部门设立勤工俭学岗位,由各用人部门在每学期初填写《勤工俭学岗位申请表》,向奖助管理中心申报,经学务部研究批准方可设岗。临时岗位可随时申报审批。
第十七条 每学期初,奖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用人部门的需求确定勤工俭学岗位数量、待遇及岗位要求,面向全校公开发布。临时岗位随时发布。
第五章 勤工俭学岗位申请、招聘与录用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勤工俭学岗位应填写《勤工俭学申请表》,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附同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一并递交奖助管理中心。奖助管理中心审查、确认具备勤工俭学资格的学生名单,并建立相关数据档案。
第十九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奖助管理中心会同用人部门,根据岗位要求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已提交勤工俭学申请且未在岗的学生可以参加应聘。
第二十条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录用。
第二十一条 勤工俭学岗位人员录用结果,由奖助管理中心公开发布,并具体通知被录用人员。
第二十二条 因岗位不足而未录用的、符合勤工俭学条件的学生,可以参加临时岗位招聘或由奖助管理中心根据新的岗位需求推荐录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录用后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奖助管理中心作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且此后一年内,奖助管理中心不受理其勤工俭学申请。
第六章 岗位管理、考核及报酬发放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进行勤工俭学,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俭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俭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奖助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俭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如要停止勤工俭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奖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离岗申请,并告知所在部门负责人,做好工作交接;否则扣发当月劳动报酬,此后一年内,奖助管理中心不受理其勤工俭学申请。
第二十六条 校内设岗部门负责对从事勤工俭学学生的管理与考核。奖助管理中心建立勤工俭学人员的上岗、离岗和工作记录,并建立其工资台帐。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月工作时间原则上不高于40小时。岗位酬劳按当年的规定额度执行,用工单位需按照奖助管理中心的要求制定勤工俭学考勤表及岗位酬劳明细表,每月按时上报学务部审核。
第二十八条 校内设岗部门应于每月的月末将本部门勤工俭学学生工作考核情况及劳动报酬发放金额送交奖助管理中心,奖助管理中心据此安排发放报酬,采用现金形式按月发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务部奖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11月起开始施行。